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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全区所有82个市辖旗县级监察委员会全部挂牌
来源:鄂尔多斯发布    2018年01月02日    点击量:11695    字数:3153

11月24日上午,包头市青山区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

 

继2017年1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首家监察委员会——“包头市青山区监察委员会”挂牌以来,全区相继有82家旗县(市、区)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完成人员转隶并实现集中办公。这标志着全区所有市辖旗县(市、区)级监察委会员全部挂牌成立。

 

其他各设区的市和盟辖旗县(市、区)将在今年1月上旬,自治区和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将在今年2月初分别成立本级监察委员会,全面完成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任务。

 

12月7日上午,呼伦贝尔市首家监察委员会——扎赉诺尔区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

 

全国推开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改革伊始即成立自治区党委书记李纪恒为组长,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布小林等自治区领导同志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自治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刘奇凡兼任办公室主任,成立综合协调组、组织组、“纪法”衔接组、“法法”衔接组、宣传组等五个专项工作组,以强烈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蹄疾步稳推开全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各项工作。

 

11月8日,自治区党委书记李纪恒主持召开全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三级七长”培训会,传达学习中央有关改革试点工作精神,对全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动员培训,吹响了内蒙古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号角。自治区纪委分别组织召开三级纪委书记和三级纪委组织部长改革试点工作专题培训会,答疑解惑,理清思路,指导工作。

 

12月9日,巴彦淖尔市五原县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

 

为把改革基础工作做扎实,内蒙古自治区不等不靠,超前开展调查研究。10月中旬,刘奇凡等自治区纪委领导同志分别带队赶赴山西、浙江两个试点地区学习调研。借鉴试点地区成功经验做法,结合内蒙古实际反复讨论研究,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机构设置、编制划转、人员转隶、线索移交、舆论宣传等配套方案,明确了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同时启动、同步推进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

 

在自治区党委的强力推动下,全区各级迅速行动,全力攻坚改革试点工作。自治区纪委细致谋划、具体操作,分别召开纪委全委会、常委会、推进会、协调会,专题研究、部署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全力抓好改革试点方案的具体落实。自治区纪委常委会班子成员带队,组成11个督导组,分赴全区12个盟市面对面督查、点对点包联指导改革试点工作。刘奇凡先后深入10个盟市32个旗县(市、区)全面调研督导改革试点工作,并与自治区检察院涉及转隶的干部分轮次逐一谈心谈话,了解转隶干部的思想动态和专业特长、听取工作建议。

 

12月15日,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

 

全区各盟市、旗县两级党委及时成立工作机构、制定“施工图”、倒排“时间表”,全力推动改革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共划转政法专项编制1834名,计划转隶1736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纪委书记、检察长与拟转隶人员共谈心谈话1774人次。初步统计,改革后,全区监察对象将达到56.5万人,较改革前增加34.8万人,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为了帮助大家及时学习掌握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要求,编发学习资料9期、工作简报42期。同时,充分运用“网报微刊端”等平台,每日推送改革试点工作信息,为改革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你知道监察委是干什么的吗?

 

监察职能解读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首次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10章67条,信息量极大,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

 

监察机关将对6大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1.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确定监察委3项职责12项措施

 

对于监察委这一全新的国家机构,它的具体职责是什么呢?

 

草案明确,监察委履行监督、调查、处置3项监察职责。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要履行这些职责,就必须赋予监察委相应的监察权限。

 

对此,草案对监察委可以采取的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包括:

 

——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案件涉嫌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4种情形可留置    24小时内通知单位或家属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两规”也就是公众熟知的“双规”。根据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第三款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制定监察法,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是为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

 

对于留置措施,草案作出明确规定。

 

首先,规定了可以采取留置的4种情形:

 

根据草案,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具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等情形时,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同时,规定了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

 

草案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严禁侮辱虐待被调查人

 

草案规定了监察机关及调查人员严禁采取的措施和情形。

 

草案规定,监察机关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

 

调查人员在进行讯问以及调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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