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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出台干部约谈工作常态化意见

精准发力 精准实施 精准研判 精准引导

来源:自治区纪委政策法规研究室    2017年05月02日    点击量:1642    字数:2385

日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干部约谈工作常态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通过推进约谈工作常态化,压实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高监督执纪问责精准度,引导和督促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聚焦约谈对象,精准发力


《意见》规定,对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以及在具体工作中存在一般性问题需要及时纠偏、责令纠错的党员干部,进行个别约谈、诫勉,并要求被约谈的同志写出书面说明。约谈对象主要包括有反映问题线索,经甄别研判可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或者经初步核实虽未构成违纪但需对本人进行诫勉警示的党员干部;从日常监督管理、巡视巡察、干部考核和其他监督渠道了解掌握,存在明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线索,经甄别研判可对其询问示警、诫勉的党员干部。简言之,就是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行约谈。李纪恒书记在自治区纪委十届二次全会上强调,各级党组织要从点滴抓起,从具体问题管起,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敦促党员干部以本真做人、按角色办事,发现错误苗头及时谈话提醒,防止小病拖成大病。因此,《意见》聚焦这些党员干部,实施精准约谈,经常性、普遍性进行提醒示警、纠错诫勉,真正使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党内监督的常态,进而促进党内政治生态风清气正。


紧盯约谈主体,精准实施


《意见》牢牢把握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必须以强化党委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为前提这一原则,对约谈主体进行了详细明确规定:约谈各地区党政一把手,一般由上级党委书记主谈,纪委书记陪同;约谈人大常委会主任(苏木乡镇人大主席)、政协主席和党委、政府副职等其他领导干部,一般由上级纪委书记主谈,被谈话对象所在地区党委书记陪同。约谈本地区直属党群部门单位一把手,一般由本地区党委有关领导主谈,纪委副书记陪同;约谈本地区政府直属部门单位和国有企业一把手,一般由本地区党委副书记、政府党组书记主谈,纪委副书记陪同;约谈党群部门单位、政府部门单位副职等领导干部,按归口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主谈,纪委副书记陪同。约谈党委部门所属党员干部,一般由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谈,纪检组组长陪同;约谈其他部门单位党组织所属党员干部,一般由其所在部门党组(党委)书记主谈,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陪同。约谈其他党员干部,由其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纪委(纪检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主谈人、陪同人。


《意见》还提出,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党员干部约谈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约谈责任。要督促约谈对象严肃认真地对待约谈指出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切实整改到位。要把约谈对象的整改落实与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离任审计制度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结合起来,强化教育和监督,增强约谈对象纠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将约谈对象整改情况作为对其进行考核考评、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意见》对约谈主体的细化和主体责任的规定,进一步压紧压实了各级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既释放“纪律真正严起来了”的强烈信号,又把监督、管理、团结、教育、挽救党员干部的责任和压力层层传递给各级党组织,更有利于实施精准约谈,破除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


着眼约谈情形,精准研判


《意见》规定了十种“可以约谈”的情形,包括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或者经研判可能是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断的;反映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实质性内容,或者已退出现职、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反映问题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等。三种“优先约谈”的情形,包括反映新提任的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问题的;拟提拔使用或者发展潜力较大的干部,且反映问题比较笼统的等。四种“不能约谈”的情形,包括反映问题具体、可查性强的;问题线索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的;涉嫌严重违纪的。区分不同情况规范、细化约谈的范围情形,便于约谈主体精准研判。比如对四种“不能约谈”情形的规定,目的是提高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准确性,防止以约谈代替审查,避免把该核实的线索谈没了,把该审查的案件了结了,体现《意见》挺纪在前、依纪依规、宽严相济的原则。


鼓励主动约谈,精准引导


为了鼓励党员干部主动向党组织说明问题,教育引导更多的党员干部通过约谈正视问题、纠正错误,《意见》中明确提出,鼓励党员干部主动向组织讲清问题,党员干部主动要求谈话,全面交待自身违纪违规问题,全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积极主动纠正错误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理。这样规定更好地体现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发挥《意见》应有的正向激励作用。《意见》同时还提出,约谈对象态度诚恳、认识到位,违纪情节轻微、愿意主动改正错误的,可以运用第一种形态给予批评教育,免予党纪处理。约谈对象对“咬耳扯袖”问题不重视,对组织的帮助不接受,隐瞒问题、屡教不改、对抗组织、顶风违纪的,按照党纪党规有关规定从重处理,进一步明确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政策界限,精准督促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知纪明纪、认识错误、迷途知返。


为确保约谈工作有效开展,《意见》要求各级纪委(纪检组)加强监督检查,对开展约谈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约谈而不及时约谈、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者经约谈后仍屡教不改的党员干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意见》的出台意义重大,通过约谈有效落实“两个”责任,让问题线索“挂账销号”,让干部约谈后放下包袱、甩开膀子干事创业。《意见》的出台为运用好“第一种形态”提供了制度保障,是党组织挽救干部搭建的“梯子”,真正体现党对干部的关怀爱护。《意见》的出台是推进约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开端,还需要在工作实践中进一步抓紧抓实,精准持续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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